汽车等需登记动产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2:40:20
无处分权处取得,还是依据公示公信原则?

产权取得以登记为标准,即使长期占有也不能改变所有权性质。

公安部门的汽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而是汽车上路行驶资格的登记,汽车属特殊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颁布日期:20000605 实施日期:20000605 颁布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函复。
2000年6月5日

汽车是特殊动产,相当于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汽车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登记,也就是公示。

汽车虽是特定的动产,但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机动车的登记,是取得上路权的登记,而非完全所有权的登记,即机动车的登记,是形式所有权的登记,非实质所有权的登记。

不适应善意取得制度。买卖等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不是有个 登记的善意取得 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