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高手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2:10:25
我与房主李某签订了一份永久性租房协议用于商业经营。合同规定允许我可以对老房及院子进行改造和建设并且有证据证明后期的改造建设是经过房主同意的(后期的改建费用是我出资的),但房主以我所改造的建筑物没经过国家行政部门审批认可而要求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现以诉至法院。
请问房主该做法是否正确?其所主张的建筑物未经过行政部门审批认可,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谁负责。

主体没有改变是不需要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至于你的永久性租房协议法律有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再说你的改造都是经过他的同意,你们合同中也有体现,其所主张的建筑物未经过行政部门审批认可,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房东来负责.你的协议和房屋改造是两个关系.你不要担心.

就算该改造需要报批,也与租赁协议关系不大.
更何谈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呢??
并且该改造是经过他同意的.
一般的,你的改造如果未经批准,你可以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但并能导致租赁协议的解约.

你这个分明是房东找到更好的买家了,不想继续租给你了,找借口呢

打@!@!!!!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楼上提到了永久性租房协议,好奇怪哟!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你对房屋的改造建设使房屋的结构或者面积或者楼层等发生变化,那是需要经过房管或城建等部门审批的吧,因为涉及到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内容嘛。
其他的一般性的装修,应该不需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