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辞职才能得到经济补偿和补缴养老保险等费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16:08
我在1998年进公司到2002年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到2006年12月31结束,但是我还是正常在公司上班至今,工资只发到8月份.在2006年8月份有同事去劳动保障局举报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当时发到五月份)调查备案了.我想等过年拿到工资后辞职,工资会发到2006年12月份.我想知道该如何辞职,才能对自己有利,拿到补偿金并且补缴前4年的养老保险等费用.我在江苏.谢谢!
谢谢天的对面.我还要请教一个问题,工资按时支付的定义.我们的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日.比如一月份的工资到三月支付算不算拖欠工资呢

根据你的情况来看,到2006年底,你跟公司的合同关系已经结束,你继续留在原单位,而单位并未表示异议,也没有续签合同,这个时候就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并没有签订合同,因此你随时辞职走人就可以了,不存在辞职方式的问题。

在辞职的时候,你除了要求单位支付你的工资外,而且有权利要求单位补交养老保险等费用,这是你的合法权利,不管你什么时候辞职,这个单位都是必须要替你交的。至于你说的补偿金,由于你们这个情况属于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所以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工龄补偿金的,但是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你是有权要求支付补偿金的。具体的数额为,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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