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大律师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0:32:11
2005年6月1日,我到超市购物时将手提包和一个文件存放在柜台了,不料超市工作人员把我的文件给丢失了。当天购物完后我忘了除了手提包还存了文件,一直以为文件丢了。2006年7月,我才想起文件存放在超市,请问我还能起诉吗?是否过了时效啊??
有证据的啊。有他们当时的内部登记记录。
谢谢你的回答。但是我问了别人说没过时效。说你错了呢~

你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时效问题啊,还有证据是否充分啊?时间这么久了,你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你当时将文件寄存了吗?

针对你的补充提问:
那就是诉讼时效存在问题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你的情况属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吧.从05年6月1日到06年6月1日,这就是一年时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