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审理制度及审理过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6:53:03

行政复议是审查,不是审理,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利审理。

行政方告知复议权,权利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权力机关依法复议,做出复议决定。

就这么简单~~~~~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它是公民同政府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场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复议的人,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不需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原行政决定则失效。当事人对此仍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审理过程是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审查复议申请
不属行政复议范围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属县政府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和提出答复通知书;
属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县政府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复议告知书。

复议答复
被申请人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审查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复议案件进行书面审查;
根据案件审查需要进行调查了解;
根据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求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质证。

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由行政复议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申请人撤回申请理由成立的,终止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