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帮忙分析案例(优者追加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4:04:35
1.鲁某、朱某在西瓜摊上卖西瓜,发现一老者将随身携带的一只黑色拎包遗忘在瓜摊上,即翻看包内的物品,见里面放有价值1.3万元的黄金饰品及4叭刀元现金,遂起意据为己有,由鲁某将该拎包装进自己的花色棉布拎袋里加以伪装。老者约30分钟后赶到瓜摊削询问,朱某谎称没有看到,鲁某则将伪装好的拎包藏在身后。待失主离开后,二人即乘车到鲁家分赃。

问题:鲁某、朱某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

2.青年某甲于1997年11月15日晚与朋友乙骑自行车去县城。当他俩至村头时,见丙背一支猎枪与丁在前面步行,甲、乙便高声叫骂让路,丙、丁听到叫骂声便躲在路旁站住。于是甲跳下自行车对丙说:"你背支破枪就牛x呀!装什么蒜铲并掏出衣兜中的电工刀对丙进行威胁,逼丙交出枪。当丙不相让时,甲恼怒并上前拽住枪筒欲抢枪,还呼喊乙帮忙。乙听到喊声刚向前走两步,这时甲、丙争抢激烈,争夺申枪走火,正巧击中乙头部,乙当场死亡。

问: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待业青年某甲,与国有商场家电仓库保管员某乙约定,乘乙值夜班时来仓库偷盗财物,事后两人分赃。当夜,某乙借故离开仓库,任某甲窃走彩色电视台5台,录像机3台。事后,甲分给乙赃款7000)元,乙因害怕末收。

问题: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犯?犯了何罪?为什么?

4.
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末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5.村民孙友养了一条狗,拴在大门内。过路学生李勇淘气,拿石头和木棍逗打这条狗,狗挣断了绳子将李勇咬伤。

问题:村民孙友有无责任?李勇的医药费等损失应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6.
罗某以自己名义领取了经营小百货的营业执照,开店的收入供全家生活之用。其妻和子女经常利用休息时间和请事假帮他进货等。后来,王某经营不善,亏损4万元。债权人向法院

1、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2、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和甲两个人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对于共同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应当分别将甲丙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两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因为枪是丙拿的,因此丙的责任要重一点。
  3、构成共同犯罪。属于盗窃罪,甲乙二人主管上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盗窃的行为,不过甲是作为,乙是不作为,两人的行为方式不同,但是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
  4、有因果关系。赵某主观上属于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险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此是过失。应当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他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女孩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村民孙有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27条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学生对狗进行挑逗,致使狗将其咬伤,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6、全家应当承担这笔债务。这个店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开的,但是家庭成员参与了经营,而且开店的收入供全家生活之用,因此应当以家庭财产来承担债务。
  7、鱼的全部损失由水产公司来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8、符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周某应当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有误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先进行复议的以外,公民可以选择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因此周某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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