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裁定,有一点问题我就可以找法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0:19:25
这是一个生效 民事裁定书
(2006)阿民初字第1159号
原告:姜**
被告:兴和公司,法人:孙**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9日够买了阿城法院拍卖的价值25.2万元,被告百般刁难(系原产权单位)先后将这两处房门钉死不让通行,现本人用此房成立了**分公司,被告行为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生产,现特速你院依法判令被告排出妨碍,恢复此房原有通道,按房屋档案划定边邻四至,并成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其它人对已执行的标的物有妨碍行为,人民法院应采取措施排出妨碍,原告姜**是经法院拍卖程序于2006年4月11日取得被告兴和公司房产,被告兴和公司拒绝提供通道,并将房门钉死,致使原告无法房屋,属于执行案件后续工作.原告没向本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补充:我和被告在此之前没任何法律关系,是一新的当事人关系,法院引 用的法条合理吗?

此房以列入房屋动迁,房产土地部门不予过户,动迁时以法院手须为准(房地产部门解答)
我才花了50元钱,上什么诉呀,有事就拿裁定去找执行局了,他们就得按后续工作来一次又一次的执行排出妨碍直到被告不在捣乱.捣乱的人他们也不敢抓他可是哈尔滨市阿城区政协常委,10年前号称孙百万...呵呵...现兴和实业有限公司老总..我都知道他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生效日期】2006-03-01,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法院应依法受理,原审法院在裁定中已认为原案件执行完毕,这说明前一法律关系已终止,现在原案被告做出侵权行为,属于新的法律事实产生,只要原告起诉时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并做出相应裁判.
对原审法院的上述裁定,原审原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我看你们可以起诉他们,诉讼请求是排除妨碍。法院是应该受理的。
不受理你们上诉吧。因为这是个新的案件。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