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强奸,击毙歹徒,算正当防卫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7:43:29
有这么一个故事:一个青年人,在一个偏僻的巷子里,看见有歹徒要强奸一个女孩,那歹徒正在撕扯女孩的衣服。情急之下,他捡起一个木棍,猛击歹徒头部,将歹徒当场打死。
这种情况下,这个见义勇为的青年人算正当防卫吗?算防卫过当吗?

遇到强奸等暴力犯罪致侵权人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算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强奸是无限防卫的事由
本案在强奸行为过程中进行的对强奸者实施的,且主观上为了阻止犯罪 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

算正当防卫.
强奸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打死罪犯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了.正当范围中要求正当防卫者对施暴者动用的暴力要于他所实施的暴力相当,有这么一个限度.该歹徒要实施的是一个强奸行为,并未涉及生命,故对其实施的暴力应控制在生命以下,即伤害,而不是当场打死.对正当防卫者实施防卫时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或者过失现在学界尚有争论,但现在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现在还是以故意杀人论处.但可以视其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属于正当防卫。
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