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的作用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4:46:44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下达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整改还得缴纳罚款么?这样的文书下达后,是表示行政处罚已经形成必须缴纳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先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管理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如果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的内容有疑问,需抓紧时间向行政机关陈述、申辩或提请听证;如果相对人没有疑问或放弃上述权利,行政机关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进入实质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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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 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 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 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 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 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