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08:24
我有一个亲戚在煤矿患尘肺Ⅱ期,现工伤认定已经终审,认定为工伤。
请问重庆市对尘肺职业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是如获计算的。
非常感谢各位的帮助!!
能再请教各位一个问题吗?
对于职工工伤达到退休年龄,但是用工单位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并未为职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如获处理,应当由谁支付基养老保险额。

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属于三级工伤但是光是尘肺Ⅱ期是四级工伤;按照国家工伤条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0篇)

  重庆市规定
  (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支付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低于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二)以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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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你是哪个企业的,企业都必须为你购买养老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一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不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是要受到处罚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