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使用权只有50年吗?我的这种情况如何解决?`麻烦知道的 回答下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8:24:03
=农村有套老房子( 温岭)是我外公的祖宗留下来的,现在那边的村子要改造,整个村子要拆迁,现在当地的拆迁办要求凭户口本与土地证进行登记,土地证必须是80年代后重新登记的土地证,这样的话才能拿到政府给予赔偿的土地面积及其相应的房子折价后的费用.

由于我们的户口早已迁出,户口本是没有了,土地证有,但是是1951年的土地证,在当地的财政局里有备案 ,能够查到,且能说明.问题现在就是这样,当地的拆迁办许诺给我们赔偿相应的房子折价后的费用,不给予土地面积的使用(造房子)权,这对于我的损失很大.

我现在就是问下,土地的使用权只有50年,那我还能得到土地面积的使用权吗??宁波本地有这样的相应的对策及文件吗? 浙江省有吗?? 更重要的是温岭有吗?国家是怎样规定的??要是打官司的话,有胜算吗??谢谢 请各位给予回答```初次提问```谢谢
还有别的朋友 知道的吗
小女子 仍然困惑 棘手

这位朋友:
你反映的问题,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目前国家似没有统一明确的拆迁安置标准(但有些地方政府是有规定)。由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与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有所不同),它往往要受到当地农村集体经济(自治)组织(村干部和村民们)的干预和制约,所以处理结果也往往因人而异。
按照常理和利益,你要的是得到房屋的安置,而不要金钱补偿。所以,在这里主要看该房屋被拆迁前的使用情况,如果是有人居住的,则要求安置住房(也就是要宅基地)的理由充分,希望也就大一点。
建议:第一,要处理好与拆迁人的关系,心平气和地与拆迁人协商;第二,可以以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论理;第三,尽快将该房屋的老土地证(以及能证明一直在居住的事实证据)掌握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