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异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1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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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性质都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出让土地是通过招投标或以市场等价补偿方式取得的,交易时无限缴纳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则是国家通过无偿方式划拨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建房的,交易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给国家补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及特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无需划拨双方协商,土地使用者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付较小费用或无偿取得。
依《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偿划拨的形式也只是支付少量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远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小。
3、划拨土地使用权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