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处理下该治安问题(8)!!!!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6:45:50
李某假称手机系偷来的,叫王某一起去把手机卖掉,并许以好处。二人找到受害人张某,李某亦称手机系偷来,并将真手机给受害人看,而王某则在一旁鼓动受害人购买,受害人同意购买后,李某暗中将真假手机换掉,将假手机给了受害人。后王某被受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问: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诈骗共犯

李某是诈骗罪,王某只是个托,他们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王某并不知道手机是假的,而认为真的如李某所说是偷来的。所以他们的主观意愿是不一致的,李某的主观意愿是对受害人实施诈骗,王某的主观意愿是协助李某卖偷来的手机。所以他们不构成共同犯罪。相关法条见后边。希望可以帮到您。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他是指二人以上经共同策划,共同完成的犯罪行为。

诈骗共犯

诈骗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