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0:27:37
是案例分析,请认真回答
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失拾起一木板递给丈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有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致甲死亡.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乙与乙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

工具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乙本来是想拿刀的,说明其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乙妻给他提供工具,虽主观认识上认为是不能致死的,但是仍然有故意存在.

所以甲乙是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不可能是过失犯,因为过失不存在共同犯罪.

乙是过失杀人,乙妻是故意伤害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