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的量能原则,公平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9:36:32

税收量能负担原则认为税收的征纳不应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所谓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也可称为量能课税原则,是根据负担能力的大小来确定税收负担水平的原则。负担能力的大小有各种测量指标,其中主要是所得和财产。凡所得多的,说明负税能力强,应规定较重的税收负担;凡所得少的,说明负税能力弱,应规定较轻的税收负担或者不纳税。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原则之一。它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随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

税收公平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之一。葛克昌教授在其《量能原则与所得税法改革》一文中对量能课税原则有精彩论述。他认为,量能原则在税法发展演进过程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对所得税法而言,应当依个人经济负担能力分配税收。如果,放弃改原则或视之为具体内涵之空虚公式,则税法之演变只能诉诸议会多数决议或专断独行。从平等性与量能原则的关系来看,由于租税无具体之对等给付,所有纳税义务只有平等负担或牺牲时才具有合理正当性,而税收负担能力是衡量租税负担是否平等的标准。从比例原则与量能原则的关系来看,课税平等原则如果不能发展为适当负担之平等性,纵然平等课税亦只是等同于不正义。所以量能课税原则要求的是合乎比例原则的平等,租税的界限即为税法之比例原则,特别是适当性原则与禁止过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