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4:57:36
在房屋出租事件中,房客小孩发生煤气中毒死亡。
租房开始时,房东没有提供取暖设施,是房客自己购买、安装和使用煤气炉子,据警方的现场调查,炉子不合格,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煤炉排烟道口堵塞。

请问,这种情况下,房东有什么责任?
如果没有责任,是否可以无过错责任让房东赔偿?
如果不能一无过错责任,是否可以公平原则让房东赔偿?
北京市政府令《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有规定, 第十二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我困惑的主要问题是,虽然炉子不合格,并且是由于房客使用时造成炉子与排气道之间堵塞,可是,房子没有安装风斗,房客是否可以房子没有安装风斗起诉房东呢?房客是否可以说,假如安装了风斗,可能人死不了?房东认为,租房时没有取暖设施,当然也不可能提前安装风斗,房客安装炉子时应该安装风斗,没有安装风斗应该是房客自己的责任。

还有,如果房客或法院是否能够以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判房东赔付呢?

租房没有书面合同,是房东还是房客应该举证房东是否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呢?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元的。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侵权责任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公平责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载量,其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本文仅就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作一探讨,笔者认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且,在受害人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若加害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因、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若加害人致受害人较轻损害后,第三人行为介入引起了加重的损害后果,此时对于加重的损害后果,亦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本身就不是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之行为并不受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评价,不能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例如: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一案。原告彭某之子与被告张某等人在球场进行蓝球对抗赛,原告之子从蓝板左侧上蓝起跳时,张某转身抢蓝板球,原告之子倒在蓝下左侧,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一周后不治身亡。就本案来讲,原告之子与被告在一起打蓝球相碰属于蓝球场上比赛发生的正常情况,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发生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意外事件。但是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的动作有因果关系,鉴于原告之子的死亡使原告身心遭受痛苦,又在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故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告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过致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无因果关系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完全是错误的。
二、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之归责原则,故强调没有过错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已无法适用于合同责任。在加害人与受害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提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仅要看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