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二十一条”中第3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04:43
中日“二十一条”中第3条中为什么是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而不是其它公司。

汉冶萍公司全称“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由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和江西萍乡煤矿三部分组成,是中国第一代新式钢铁联合企业。1908年,盛宣怀奏请清政府批准合并汉阳铁厂、大冶铁矿、萍乡煤矿而成立。同时由官督商办转为完全商办。到辛亥革命前夕,该公司员工7000多人,年产钢近7万吨、铁矿50万吨、煤60万吨,占清政府全年钢产量90%以上。由于汉冶萍公司是清政府惟一的新式钢铁联合企业,控制该公司实际上等于控制了清政府的重工业。因为抗战,于1938年,将其大部设备运往重庆,另立新厂,为重庆钢铁集团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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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二十一条

1915年1月,日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1915年 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