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那么以前在编的怎么算呢?是继续在编,还是改为聘用制?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44:45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与其在编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在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但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届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事业单位富余的原在编职工,可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未聘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在待岗期间,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供两次以上竞争上岗机会,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提供竞争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

实行聘用制时,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男性年满五十五岁、女性年满五十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男性年满五十二岁、女性年满四十七岁,且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内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