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是否以“事先预谋好”为要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6:26:31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凑巧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我觉得不构成,但不肯定。大家怎样认为?

应该属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并不需要有事先的共谋,不是共同“犯罪”呀。

要区分情况:
一般共同侵权主要是三种:共同加害,共同危险和教唆帮助.

第一和第三很明显需要有和已经存在共同的意识联络.但是第二种不必需,即一个行为造成了不特定的危险,另一行为人虽然与他无意识联络,但是他的危险行为与前一行为混合发生作用,该作用超过了二者单独侵权的效果,或者有新的侵权效果,都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