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永世回眸”-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6:12:02
通过网友介绍,说 永世回眸 很专业很热心,想向您咨询点问题:

我有一个朋友,他父母早年离婚,1987年,他父亲认识了一个女人,两人相爱后并没有办理结婚证等登记手续就生活在了一起,并有了一个孩子现在已经19岁了,在2006年12月,他父亲发现这女人在外面有人了,大吵一架后两人分手!

我想请问:
1.像他们这样分手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2.女方有权利分得财产吗?
3.还要说明的是,他父亲和那女的以前写过一个协议,说是如果女方自己不想过了,要走就什么财产都不要,请问这个协议有用吗,可以生效吗?根据这个协议,女方是不是就没权利再要遗产了!??
4.现在女方还没有提出分割财产,离婚都没提呢,我看让我朋友的父亲这么做行吗:等女方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提出要分财产,男方有理由拒绝,女方不同意,她可以起诉,到时候拿出这份协议就可以了吧??

希望您详细回答,万分感谢....
现在 我主要是不清楚这协议是不是有效,法律会支持吗!??

不好意思,今天出去了一趟,所以来得很晚,让你久等了.
1、双方之间应当是一种事实婚姻,如果二人要分手,是要办理离婚手续的。
因为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以1994年2月1日作为时间界限的,此前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的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一律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具体法律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女方有权分得财产的。
因为对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样对待,就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既然是夫妻关系,那么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至于你说的那个协议,我个人认为现在还很难以判断是否有效。
不过首先问明一点,你在这个问题中问到了“女方是不是就没权利再要遗产了”,不知道是否打错了,怎么突然出现了遗产这个概念啊,应该是女方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吧。只有当男方死亡时才会出现遗产的问题啊。
再来谈协议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女方那种要走什么财产都不要的说法也不能排除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要具体分析协议的内容,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无效。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无效认定是有很严格的规定的。
法律を勉强する谈到了协议是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