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纠纷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3:03:03
甲的商品属于全国知名商品,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乙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在外包装和装潢上也模仿甲的外观设计,但是也申请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
现问:
乙是否侵犯了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是,请给出法条依据;如果否,也给出相应理由。
谢谢!
现在甲准备起诉乙,是选择适用专利法还是不正当竞争法?

两种情况:
一,如果乙没有申请专利的话,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可根据专利法控告对方侵权。

二,也就是你所说得,乙模仿了甲的外观设计,并申请了专利,获得授权,这是因为中国外观审查制度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也就是不进行检索,只要符合外观申请的一些具体规定和审查标准,就能首选,当然是不是真正具有专利效力,还要看有没有与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那么乙如果申请日在甲之后,大大的模仿了甲的外观设计,那么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宣告乙专利无效。

有问题,可继续交流;
交流QQ: 664830690 , 93644741
MSN:kanghua1024@hotmail.com
E-MAIL: hczlsb@163.com

这种情况会发生么?

在授予专利的时候不得与在先的合法权利和已经授予的专利相冲突的,否则不能授予,即便是授予了也要撤消.

这个工商管理局的一个批复可以参考:
在后的与在先的相冲突,在撤消在后的权利之前可以认定是对前者的侵权,依法追究责任.

后者如果无过错,那么承担的赔偿可以成为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

楼上没有搞错吧?工商管理局的批复居然能管到专利局的事务了……
用专利法就可以了。一是乙侵权,二是乙专利无效。
千万不要申请国家赔偿,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专利局是没有实质审查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