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的执行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37:35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十多年来,法院实施多次执行均未执行到一分钱。
被执行人有闲置的草屋三间。
请问:甲和被执行人同住在农村,但不属一县一乡,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他的草屋吗?有何法律依据?
问题补充:能不能给一点具体的建议?
非常感谢!!

B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4)**字第**号
原告甲某,男,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A市某村。
被告乙某,男,一九二五年二月出生(81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B市某村。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某、被告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某诉称,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告向我借款一千三百三十元做生意,定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日归还本息,利息每天一元,到期后我多次催要仅还四百元,余款久拖不付,现要求被告归还我本息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被告乙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我借一千三百三十元,已还四百元,现因经济困难无法偿还,现愿分期分批归还。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告乙某借原告现金一千三百三十元,利息每天一元,定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日归还本息,有被告立据为证。逾期后,被告已归还四百元,余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偿付能力为由迟迟不还,原告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息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本院认为,被告乙某借原告人民币理应及时归还,逾期后借故不还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乙某应偿还原告甲某款一千一百二十五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符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

首先,“草屋”问题,草屋是正式的房产吗?还是违章建筑?被告有房产证吗?(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的确在被告吗?)是被告各人所有还是和别人共同所有?这些都关系到“草屋”是否能被执行。
原则上既然判决书被执行,被告的财产(生活必须的以外,而且必须是被告私人的财产,不能是别人的,亲人的也不行)理应被执行,现在没有执行,如果财产的确符合被执行条件的话,可以提请法院,请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