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债务发生前以其子女的名字登记购买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子女至今未满18周岁)请回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5:06:24
被执行人于2000年以其子女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子女11岁.被执行人于2004年借申请执行人150000元至今未还,2006年2月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拒不偿还,2006年6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拒绝到法院,以各种理由推托,还谎称在外地回不来.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对被执行人采取什么措施,房产可以执行吗?(子女今年17岁)期盼您的回答,谢谢
在法律上是否有"被监护人的财产就是监护人的财产"这一说法吗,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有处分权吗?

如果要执行子女的房产估计有难度.
因为以子女的名义购房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赠与行为,而且这种赠与行为的发生是在与你发生借贷关系之前,因此也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转让财产的问题.
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子女的私有财产,而且本身也并不存在所谓的父债子还的问题.
因此如果执行,属于对案外人财产的执行,子女是有权提出异议的.

可能要通过其他方式加大执行力度了.

不可以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于2000年以其子女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被执行人对子女财产的赠与,虽然当时子女11岁,但仍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这种赠与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是在债务发生前登记购买,就可以肯定不是通过为子女购买房产而转移财产,致使债务无力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消权。由于财产属于其子女的,不是被执行人的,因此不可以申请执行该房产。
在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果他有工作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由单位按月扣除一部分工资用于清偿债务,直至全部清偿为止。如果被执行人是经商的,可以了解其资金、货物情况,向法院申请执行。

楼上说的很对,不可以
房子属于孩子的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