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下性骚扰的相关资料和相关书籍?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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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是各国法律都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肇因于人的性别差异以及由此形成的性别吸引和追求。一旦性吸引和性追求超出了社会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就形成了性骚扰。对于性骚扰行为,各国依照国内法进行制裁,主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确认性骚扰行为妨害的是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在劳动法和劳动者权利保障法中规定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制裁,不仅确认具体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承担责任,而且对提供劳动环境的雇主因为没有有效防止性骚扰行为也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从人格权保护的角度,确认性骚扰行为是侵权行为,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加害人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制裁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

构成性骚扰侵权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有四个:第一,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即对异性有关性的方面实施违背本人意志的超出正常人际交往界限的冒犯行为,既可以是男人对女人的性骚扰,也可以是女人对男人的性骚扰;第二,受害人的性尊严和性利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利益以及精神痛苦的损害;第三,性骚扰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实施冒犯对方性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性骚扰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对于个案而言,这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实际上是确定的具体人格权,即是对他人性自主权的侵害。性自主权就是自然人对自身性利益的自主支配权,他人不得违背权利人的意志对其实施与性利益相关的行为。可是,很多人对于这个重要的权利讳莫如深,视之如虎,不敢承认它,也不敢正视它。这是不对的。性自主权就是一个人格权,一旦受到侵害,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确认性骚扰的侵权行为责任,最重要的是证据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主张性骚扰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有的人主张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于性骚扰的侵权责任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这是极为危险的主张,试想,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某人实施了性骚扰,而只要该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这类行为,就认定其实施了性骚扰,对这个人而言,是很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