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询问记录是否可以复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0:57:37
我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可是警察没有按规定给立案。

我可不可以以一名受害者的身份,要求派出所出示当时的询问笔录,并复制一份回来呢?

有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规定受害者可以有“不立案”的知情权,并知道当时
的询问笔记上都写下了什么?

律师介入了 律师可以

笔录恐怕不会给你复印,你可以按照下面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你作为受害人,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没有这么做的权利。不过,如果对办案机关办理不放心,可以委托刑事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你作为受害人,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没有这么做的权利。不过,如果对办案机关办理不放心,可以委托刑事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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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但不会让你拿走的,如果丢了不好办

你怎么会不知道询问笔录的内容呢?问过之后最后按照程序是需要你审看一遍之后签字的,你没有看吗?复制是肯定不会被允许的。你当然有知情权,公安机关应当向你解释为什么不立案,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这么做,你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会根据你的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向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