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表示问题?律师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7:35:36
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受遗赠人(即遗嘱确定了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继承遗产的情况)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两个月内表示我是知道的,但是表示的方式我仍有疑问
一定要对所有的其它继承者表示吗?
书面表示是不是要对方签名?
如果对方不签名,不配合,那还有什么办法能证明我表示过了?
向对方出具书面表示时,是不是要有一定的格式?如果有,请给个例证
出具书面表示时,是否一定得同时出示遗嘱??仅告知,暂不出示遗嘱可以吗? 请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1:我建议你还是到公证处办理合法的公证文书为好些。
2:你的原始遗嘱文件应认真保管,复印件是可以出示的啊。对吧。

为了避免纠纷可以办理公证

可以向律师或遗嘱证人明确表示!

不需要对继承者作出表示,在知道后如果对方不配合,你可以找几个相关的人证和自己写一份书证然后让其他人证签字即可.
关键要注意遗赠人赠与时是否设置了接受遗增的条件.
如果接受的遗产是不动产或其他需要做变更登记的动产时,
那你就最好要得到遗嘱的原件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