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7 14:01:17
问一下知道继承法的人士一个关于遗嘱的问题,在被继承人生前,被继承人亲手写了一份遗嘱,并且有被继承人的签名以及手印,而且只有一份遗嘱。
请问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这种遗嘱需要到公证处公正才具有法律效应吗?
希望各位知道的告诉我一下,在此谢谢大家了~!

应该有效

订立遗嘱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1、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 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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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自书遗嘱,无须办理公证,就有法律效力,但前提是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这属于自书遗嘱,无须办理公证,就有法律效力.

系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无须公证。

楼上的几位专家说得不错

自书遗嘱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