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公证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6:05:06
我外公2004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处,当时因分配问题家里其他的成员和最小的阿姨起了纠纷,小阿姨话里话外对未能让外公在生前立遗嘱表示后悔。

现在,她突然拿出了一份标明2002年公证的“遗嘱“来,在那份遗嘱中,她一个人独得3/5 的财产(外公共有子女5名)。

我现在怀疑,如果她真有遗嘱,为什么当年我外公去世时不及时拿出来,要事隔2年才拿出来,而且我妈说那个遗嘱的笔迹看上去不象是我外公的,而且既便是我外公写的,也是被她逼迫的,因为她对我外公实在是不好,我外公当时跌了一跤,自此头脑就一阵糊涂一阵明白了,妈妈怀疑她是利用我外公犯糊涂时口述,让外公写的。

但因为有她有公证书,我妈想让我问一下:

1、如果我小姨认识公证人员,有没有可能合谋补办公证造假,如果这种情况存在,他们是否已触犯了法律,那这份公证书还具不具备法律效力,要怎样处罚他们。

2、如果对公证书的真伪存疑,要怎样调查清楚?

遗嘱公证书,是公证机关对公民遗嘱进行公证后颁发的。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按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立遗嘱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由公证机关颁发遗嘱公证书。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条第三款)。

在公证处每一份公证书都有档案,公证书有证号,证号是按照办理的顺序编排的,查阅一下。
如果你外公去世后,两年之内你小姨未对其应得的遗产进行主张,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视为她已经放弃继承,她再次主张权利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查询公证书档案,公证书有证号,证号是按照办理的顺序编排的,无法将2005年办理的公证改为2002年

回答:
1\有可能造假,如果造假,就涉及刑事犯罪
2\怎么调查,必须看公证书怎么写的,然后分析造假的情形.

造假是可能的,涉及伪造公文.但你外公的签名是不可能伪造的,要求鉴定笔迹就行.

有可能造假。具体调查要根据公证书的具体情况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