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况”有无特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9:52:00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我想问的是:这里有没有特例情况?比如在飞机上,航空公司若标明“由于个人身体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情况或伤害,航空公司不负责任”-这项条款是否有效呢?多谢指导!

“由于个人身体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情况或伤害,航空公司不负责任”-这项条款有效。因为不论是根据我国民航法还是国际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完全由于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旅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航空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但是举证责任在航空公司。

这条有效,因为明确了伤害是由自己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