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解答一个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5:09:58
本人是某公司经理,前些时间出差,本公司副总在未经过本人允许,也未召开任何会议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公司所有的某处房产转卖给他人,并签署了买卖协议。现在我们不愿将该房产出售,请问如何才能行使对该买卖协议的撤销权。假如要追究副总的刑事责任,应该定为什么罪? 还有,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事项(定金数额超过总价款的20%),约定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定金,即假如我方违约,不仅要退还其定金,还需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赔偿金,请问定金的数额在我国法律中有无上限规定。
假如您作为我方的代理律师您会提出何种理由进行辩解?
请律师在百忙之中抽空,给予一些法律意见,不慎感激。 回复为盼!

对于定金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撤销可能性不大,只能对副总追究内部责任。
不构成犯罪。

不想卖就违约嘛 走诉讼程序也不能赔超过20%约定了违约金就 不适用定金法则了 所以你要仔细考虑好 要权衡利弊

你公司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后果也可能比较严重。可以网下和我联系。红色的名字里面有我的联系方式。我可以帮你分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