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下面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不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7:17:17
2004年1月多的时候 因为交通事故 撞伤了人 (称A君)
经过协商 2月份的时候 A君自愿出院 并达成协议。
但在2006年12月20号 A君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本人赔偿 如下费用
医药费 700 误工费 51200(1600*32月)精神抚慰金 10000 护理费 1554
交通费 400 住宿费 600

我虽然不是学法律 但是看起来觉得有点搞笑 我也知道个时效问题吧

请大家给点意见 看法?
到底赔不赔?

谢谢大家!!!!!!!!

你好:
1:你们在04年2月就医疗等方面已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这说明此事已了结。
2:根据《民法》之相关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3:因此,对方在06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是合法的,法院也是应该受理的。但是,由于对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1年]。故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他的。
4:这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此案你不必委托律师,我断定你肯定赢。
祝你成功!

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如果肇事者没有在协议中自愿履行后期的费用,那么A君是无法得到赔偿的。

那要看一个是时效问题,在04年到06年A君是否就此事与你协商过,二要看当初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这期间A君没有和你提起过这件事!你们在协议中也没有关于这方面的约定!那么他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如果你不愿意可以不赔!

2002年2月份的时候.你们已经答成一份协议.如果是在交警部门答成的书面协议.受害双方都 答成一致的话.那就没必要理他.如果他起诉你,那陪他上法院,找个律师反起诉他.悔约罪名.

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