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哪位熟知法律及保险相关知识的朋友帮个忙,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4:56:50
如果私人老板曾经以法人的名义给所有工人办理过保险,而某一工人因工伤身亡,未曾提交劳动局仲裁,法人与死者家属私下协议进行了赔偿,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仍应理赔,死者家属可否索赔?另外死者曾在2001年因工伤造成三级残废,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得到保险赔偿金,现在是否有权追索?万望了解相关知识的人给予解答,谢谢!
再次谢谢您的解答!关于三级伤残证明,当时死者领取了残废证,不知道可否作为证明材料。这件事当时只是跟雇主谈过,但由于死者是一名农民工,家境较困难,不知道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利,考虑到仍要在老伴手下打工,因此同意慢慢解决这个问题,但后来提及,老板竟拒不承认,这件事本身没有书面材料证明。
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是否有追索的希望?

如果确实办理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且足额交纳了保费,符合保险范围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这种权利不以雇主的赔偿而丧失。
对于你所说的伤残赔偿提供的情况太过模糊,没有将种种原因说明,这要看你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中止或时效重新计算的条件,建议你最好找一名律师详细的说明你的情况,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
通过你的问题补充,我个人觉得你所主张的工伤补偿希望不大,因为这种伤残赔偿首先是要进行伤残鉴定,不知你所说的三级伤残鉴定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如果不是则会被要求重新鉴定,而伤者现已死亡,难以取证,另外,在时效方面,存在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时效,对于你所主张的因为老板的劝说所以暂缓要求赔偿的理由,很难用书面等可以认定的证据加以证明你曾向老板要求过赔偿,因此,很难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看被保险人是否是员工,如果被保险人是员工,这才叫为员工购买保险,所以一定要查明被保险人是谁,只要被保险人是员工出现问题当然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