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4:41:00
在法院判决书正式生效后,我作为原告进入法律上的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摘录如下:
被告佳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xxx人民币466400元(其中……)。

但由于被告无处可寻,于是我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庭表达了因原告的债务在之前已全额给付了其他债权人,现在已无法执行的意思。后由于种种原因,执行庭答应在最近先给我10万元,剩余的钱以后再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拿了这笔钱,是否还继续享有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利?

最近执行庭就要通知我去法院拿支票,在拿支票的时候,到底是法院给我一个类似于欠条的东西呢,还是我要给法院一个类似于收条的东西呢?

我想,要法院给我'打欠条'是不太可能的事,多数是我给法院写一个收条。关键是这个收条我应该怎样写,才能在拿到这笔钱之后,继续行使我的权利,追缴被告拖欠我的债务?

谢谢!

现在支付给你的10万元并不是你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因此,被告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债务,法院也应当继续执行.
你拿了这笔执行款以后,还是可以继续要求法院来强制执行的.
你去法院拿支票的时候,应当是你给法院打个收条,而不是法院给你打欠条,因为欠你钱的是被执行人而不是法院.
在收条上只用写收到人民法院转交的某某案执行款10万元就可以了.但不要写放弃其他权利之类的话.
由于被执行人所给付的10万元并不是所欠的全部债务,因此,只要你自己不放弃,依然可以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