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未开具发票销售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5:47:28
我公司因2007年更改法人,税务局要求重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2007年1月份不卖发票给我们.但1月我公司有销售商品,但没发票可开.2月初在进行电子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一的未开具发票销售一栏填写了1月份的销售额向税务局申报纳税,会计也作了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2月3日购买了普通发票,把1月份的销售额补开了普通发票给客户,日期当然开2月份的.但税务局要求对补开发票的这一部销售要再确定销售,在2月份又要申报纳税,这样不是重复征税了吗?
税务局这样的做法对吗?
我们会计对1月份未开具发票的销售做了确认收入账务处理正确吗?
未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的具体意义是什么呢?

没关系。二月里开票数按你实际开票系统的金额填写,依然在未开票销售里把上个月的收入数作负数调整就可以了
就是说让你申报表本月销售数&你2月实际销售数一致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