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刑事案件的再审时,应当于几天之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4:33:42
txyaojx 你好,请问3天有出处吗?谢谢!我没有找到关于这方面的条款。

3天,实践中是如此的
附:
刑事诉讼法条款:
第151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7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