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吗 还是行为过限 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4:09:12
甲因琐事与A两兄弟发生矛盾欲报复A两兄弟 甲叫来了乙.丙和丁叫他们去教训教训他们 当天晚上乙.丙和丁去A的理发店看见A的兄弟在店里 冲近去把他砍成了轻伤 第2天晚上甲又叫来了乙.丙和张某叫他们去对A进行报复在实施过程中张某先冲进去对A进行砍伤 最后丙用匕首在A的胸口捅了两刀 导致A死亡 在丙用匕首捅A的时候 乙和张某都没看见 后来法院认为是共同犯罪 判决乙和丙〔犯罪时丙未满18周岁〕无期徒刑 张某12年 这起案件中丙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吗 对A的死亡结果应该是丙一个人承担吗 乙和张某在本案件中应该负什么责任
在本案中是不是量刑过重

属于共同犯罪(间接故意),数人持刀砍一人,应当遇见会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虽然不直接追求,但放任该结果发生,符合故意犯罪构成。而且彼此共同故意,所以成立共同犯罪。

首先,对之前说法有所更改,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直接故意),而不是故意杀人(间接故意)。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高法定刑可以为死刑。犯罪时未满18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得判死刑。个人认为量刑适当。
其实所谓无期徒刑在中国一般不会真的坐一辈子,不过最少坐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