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18:26:51
王某、顾某两人有矛盾,怀恨已久,一日酒后,王某找了一个兄弟,二人商议要除掉其对头顾某,王某的兄弟一时激于一起,独自操刀到顾某家意图行凶,砍伤顾某后,幸被及时拉住,没有出人命,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答案居然说是,好像有点不对耶,麻烦知道的指点一下

共犯中存在教唆犯和实行犯的共犯。本案中王某与兄弟商议除掉对头顾某,其兄弟原本并没有该犯意,由于王某的教唆,导致其产生杀人的犯意,王某原本可能并没有想让兄弟一个人行凶,但是,这并不影响王某构成共犯中的教唆犯。

楼上的法学同仁用“一人既遂、全部既遂”来解释本案法理上是有问题的,本案中王某的兄弟是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既遂,不存在所谓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问题,总不能说“一人未遂、全部未遂”吧?在共同犯罪停止状态中是存在一人未遂、一个中止的。

比如:情夫甲与情妇乙商量用毒药杀死乙的丈夫丙,由乙在给丈夫丙炒菜的时候下毒,后来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中止犯罪了,这时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乙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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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中,王某主动找到其兄弟商量杀人,让本来没有杀人犯意的兄弟产生杀人犯意,并最终实施了杀人行为,这时,王某已经构成共犯中的教唆犯,甚至是主犯。教唆共犯并不要求其教唆的方式一定被被教唆人实施,只要求其教唆的犯意被实施。

例一:甲教唆乙杀死丙,结果乙抢劫了丙,这时,甲与乙就不构成共犯,乙实施的行为与甲的教唆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甲仅仅构成教唆杀人未遂,甲单独定故意杀人未遂,乙单独定抢劫罪,两者不是共犯。

例二:甲教唆乙用毒药杀死丙,结果乙用匕首杀死丙,这时,两人构成共犯,因为,甲教唆乙的杀人方式并不是共犯的成立条件,甲教唆乙杀死丙,让乙产生犯意才是共犯的基础。

本案中,王某已经教唆了其兄弟产生杀顾某的犯意,只要其兄弟着手实施了杀死顾某的行为,两人就构成了共犯,即使其兄弟没有按照王某的想法或方式杀顾某,也不影响王某共犯的地位,即教唆共犯。

他们商议了嘛,这点最重要

所以答案是正确的……

共同犯罪?答案居然说是

为什么不是

感觉不是`

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