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属于民事类案件吗?这种民间私了是否有法律依据可循?是否合法,得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1:50:10
我们村庄边上有条公路(国道),刚刚修好那几年,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在村里人过马路的时候,飞驰而过的车就把人给撞了,有那么两三次干脆把行人撞死了。没有人行道,路人过路,司机开车(也应该没有违反交通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采取私了的办法,有当事人双方协商赔偿解决。

请问这种民间私了是否有法律依据可循?是否合法,得当?

交通事故应该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依据。如果交通事故不严重,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私了,这应该属于一种民事的侵权赔偿合同,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侵犯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其协议,也就是私了的解决方案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
但是如果出现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肇事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车导致严重后果,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允许私了,而应当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

同意楼上的说法。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这一规定就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情况:1、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3、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符合第2、3种情况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私了)是有法律依据合法的。对第一种情况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进行私了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应当应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利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但实践中对当事人已经协商达成一致,没有争议的,且机动车驾驶员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采取默认。
最后建议:发生了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让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