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好心人帮忙:如此赔偿合理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0:27:09
我是一个农民,在此请好心人帮忙!
2005年12月15日,我骑摩托车回家时,一小客车与我相撞,责任全在对方,造成我八级伤残!事后经交警支队处理,我与肇事方达成一致协议:在保险公司赔偿后肇事方将属于我的伤残补助、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万3千元三天内一次性给我,并和我签订了赔偿协议。
2007年1月12日,我接到肇事方通知,去肇事方取赔偿款(保险公司已在两天前将赔偿款付清)。可我被告知,只能给我3万8千元,少了5千元。原因是:事故发生在2005年,给我计算伤残补助是按2006年新标准计算的,多计算了5千元,这5千元保险公司不予支付,肇事方也不另外赔付。
我想请问好心人:这合理合法吗?我应当怎么办?
我要补充强调的一点是:事故发生在2005年12月,如果按2005年的标准计算伤残补助,只能给我3万8千元。但交警支队最终处理时间是2007年1月,交警支队按2006年新标准计算伤残补助,故比2005年标准多5千元。我不知道的是,伤残补助的标准到底应按哪年计算?保险公司因为此事故发生在2005年,所以给我按2005年旧标准计算,不知此计算方法是否合法?

好像不合法吧,你可以打法律热线问一下

直接上法院起诉吧和向有关部门投诉它!这样的办事效率~~~~~~~~~~

当然是不合理的。

你好:
1: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2:你可以双方的协议,交警与保险公司的事故处理鉴定为凭,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约定的赔偿主张,同时追究当事人的[交通肇事罪]法律责任。

按你们的协议处理,如果你的损失超出的你还可以再主张
他是侵权人,保险公司不赔的部分有侵权人自己负责赔
他和你说的不合法也不合理

不合理也不合法.我国法律那些什么的是有不溯及即往的规定,但是意思是按照以前的规定已经处理的就不算,没有处理的按新规定,除非法律自己规定适用范围.告吧,不过可能很麻烦啊,就去跟他们讲讲理吧.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