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2:49:16
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

认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务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2)会计核算不健全的;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4)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个人;
(6)非企业性单位。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种区分虽然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管理和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但现行增值税两类纳税主体的界定标准及其征管的规定,不利于增值税税制的规范,不利于中小企业经营,也不利于增值税税源的全面管理,应当加以改进。?

1?确立科学的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后来国务院又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上是把销售额作为划分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惟一界定标准了。这种认定标准显然是舍本求末,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实质要求相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销售额只能作为参考指标。在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问题上,一定要改变一般纳税人越少就管得越好的错误认识,应当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和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规模。只要生产经营正常,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纳税的,无论其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均可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