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第二章为何写为“公民(自然人)”而不是“公民”或者“自然人”?66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1:41:52

这事实上是中国在推进“法治”的立法进程中闹的一个笑话。民法属于私法,公民是公法概念,但中国法律已经养成了唯公法是重的习惯(长年对人权蔑视的结果),在80年代制定民法通则的过程中,江平等老一批民法学家担心直接用自然人这一字眼可能会遇到官方的较大压力致使草案不能尽快通过,不得已采用了这样两种称呼同时用的方法,这当然是权宜之计,但在老外们看来却实在是笑话。相信在制定民法典时会彻底去掉公民而径直采用自然人的称法。
顺便说一句,在物权法的社科院版的讨论中梁彗星建议将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地役权或农地使用权(因为这更符合理论实际和国际习惯),此时又有人提出多个名称并用的方法,似有覆辙之嫌。呵呵

“或者”即二选一的意思。前者“公民(自然人)”,两者同时包含。

其实是一会事,有时候用公民比较合适,有时候用自然人比较合适,所以中国人就想出这个办法来了。

一样一样啦 你还真是很仔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