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落入他人之手,债权人可以追及主张其权利。怎样的情况?75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5:13:34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比如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b用一古董花瓶作为担保物。但是在债务未清偿的期间内,此花瓶却被c拿走,花瓶的所有权有可能转移,或者有可能造成花瓶灭失的情况下,此时,a的权利没有了保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力,将花瓶要回。毕竟此花瓶为担保物,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能随意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