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界定问题,有例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0:23:00
请问胁迫自杀的"胁迫"在法律上有界限吗?
例如,我弟弟被一女的追求,烦了,写信告诉那女的说:你再缠我,我就找朋友把你父母打的进医院,出了院我还打,直到你终止纠缠我为止.我可以很容易找到你的父母,相信我只要你再纠缠我,我必然会这么做.如过你不再缠我,我们都相安无事.
很明显我弟弟的话是在胁迫她,如果那女的万一自杀了,我弟弟有没有可能被判胁迫别人自杀,从而被判故意杀人?
如果我弟弟不算胁迫别人自杀,那怎样的胁迫才算是胁迫别人自杀呢?
请真正懂法的朋友回答,谢谢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而作出按加害人要求的行为。

从你的描述上看,你弟弟的行为还不构成胁迫,是一种为了摆脱纠缠而进行的一般行政违法恐吓行为。

因为,你弟弟要求被恐吓的人作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不再纠缠你弟弟),而不是非法的。

假如该女生自杀,与你弟弟的恐吓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你弟弟并没有威胁要求她自杀。

你弟弟威胁的目的是胁迫对方不作为某事(即不要纠缠于他),而不是胁迫对方作为某事(即自杀)。

因此,两者根本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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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角度,如果那个女的因为你弟弟拒绝接纳她的爱情而自杀,虽然,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你弟弟不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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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你弟弟威胁的行为当然是违法的,但是,其威胁的目的不是她自杀,因此,即使她自杀,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你弟弟不对她的自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而后者,你弟弟拒绝和她恋爱和她自杀虽然有因果关系,但是,你弟弟并没有过错,任何人都有权选择恋爱或不恋爱,这是合法行使自己人身自由的行为。因此,即使她自杀也与你弟弟无关。

但是,你弟弟运用威胁和恐吓的方式摆脱纠缠是错误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对方掌握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你弟弟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7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