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各位高手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1:29:17
询问几个问题:
1、残疾司法鉴定中,带伤鉴定是否违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或规定是什么?
2、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证据部分,如:工资证明、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等,是否有法律的硬性规定,超出法律规定是否不能采纳为证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
3、起诉书中有超出赔偿要求的部分,如:赔偿明细中有后续治疗费,但起诉书中没有,赔偿金额总数却没变,法院该如何认定?收费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或规定是什么?
4、假如元旦交通事故造成踝骨骨折,两个月后双方于交警队达成调解,并履行完调解义务(仅仅是伤害赔偿),请问,半年后(经过治疗),受害人用相同的理由起诉当事人,乍一看不合理,但不合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民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能否作为驳回起诉的依据?已经过调解的案件是否还能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5、人民法院不合理收取诉讼费用,巧立名目收费,是否是行政违法?如果不是,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诉讼费收取标准我知道)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6、医疗费或医药费发票,何等级的医疗机构有权开据能作为证据的发票证明?法律依据是什么?

你好!
呵呵 问题很多阿 一个一个来吧
1、关于人身损害方面的司法鉴定,主要是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前者鉴定受害者是属于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以此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后者评定从一到十十个伤残等级,并以此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标准和数额。你说的应该是后者。目前我国的伤残评定主要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说句题外话,我国立法在此显得比较滞后,由于这两个规定在评定标准上有差异(《交通事故》较严格),而且人身伤害还有其他很多类型,如故意伤害致人损伤、医疗事故致人损伤、意外事故致人损伤等等,而这些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到底应适用何标准目前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也导致了各地区适用不一,演变成了法官选择或鉴定机构选择这一不正常局面,也期待以后在立法上可以对此进行规范吧。说多了,你所说:“带伤鉴定是否违法?”是否是指:在伤情还未痊愈的情况下是否能进行鉴定?一般来说,鉴定应该在伤势趋于稳定时做,否则做出来的鉴定就会不够准确,从而影响公正。但是,说违法就比较牵强,毕竟司法鉴定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若是受贿或违反程序这样说还可以。如果对鉴定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
2、你说的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这些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你说的那个)已规定的很明确。因为实践千变万化在细致的法律也不可能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它提供的是一个标准,然后由人们根据该标准结合自身情况拿出一个具体方法。说句实话,这几项的数额确定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以实际发生为准。这里的“实际发生”有两层含义:一、损失多少,拿出证据。比如你说有误工损失,好,那你让单位开个证明,说你每月工资多少,因为受伤导致几个月没上班,一乘这就是误工费。(该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还有一层含义就是:对一般人来说应当发生多少。那交通费来说,一般人们去看病,交通费大约要花多少钱,以此为准适当高些也无所谓,法官也不会计较。但如果高得过分,即使能拿出一堆票来,法院也不会支持。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另外,还有像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都可以根据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