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8:38:13

(一)关于组织协调机构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切实保证《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在我省贯彻实施,需要建立一个有权威的组织协调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了组织协调机构。我省于1991年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机构改革中,辽委办发(1992)35号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省直非常设机构的通知》中仍保留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目前我省已有10个市和60个县、区及部分乡镇、街道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和我省巳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草案)》第六条中规定:“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这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确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设在同级共青团委员会或者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承担日常工作,不再新增设办事机构。

(二)关于家庭保护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在家庭保护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整个家庭保护的主要力量。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非常爱护自已的子女,但有不少人忽视对未成年子女良好道德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教育。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种种家庭教育失当的现象,比如:溺爱纵容、重智轻德、简单粗暴等。有些未成年子女由于得不到正确的家庭教育,容易接受社会环境中消极因素的影响,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针对这种情况,《实施办法(草案)》专章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法定的义务,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为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和管束未成年人。

针对近些年来社会上因家庭结构关系变化所带来的新问题较多的情况,《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离异的子女,父母都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监护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或者遗弃”。并且规定:“父母离异的,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