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法律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5:21:19
这是一个有关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款(进度款)拨付的问题。这一条款如下: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一层结构(含一层,住宅为标准层一层)以下有承包人施工,发包人暂不支付进度款。2、二层结构开始发包人每月按经发包人审核的已完工程量造价的65%支付进度款主体结顶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至竣工验收前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5%。4、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进度造价的80%。5、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完毕后一年内支付至决算造价的95%。发包人审计时间原则上在二个月内完成,但承包人必须配合。决算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退还(不计息)。我想请教的是:现在已经完成了三层施工,甲方付款时是按整个完成工程量的65%支付还是只付二层以上的65%。

个人认为可以理解为按整个完成工程量的65%支付.
因为合同约定一层以下承包人施工,发包人暂不支付进度款,这也就意味着承包人在一层以下(含第一层)是需要垫资的.
合同接着又约定,"二层结构开始发包人每月按经发包人审核的已完工程量造价的65%支付进度款",也就是指从二层施工开始,发包人开始支付进度款,而且该进度款是按照其审核的已完工程量造价来付款,已完成的工程量当然包括二层以下了,因为二层以下也是承包人施工的,不可能已完工程只有二层以上,那岂不是空中楼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