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购买合同法律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6:13:55
在与房开商签定的购房合同附加条款中,房开商规定:如果受买人在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之前更改受买人姓名的,则视为受买人违约,要放弃该房屋的购买权并赔偿房开商经济损失。
请问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有没有法律效率?
单从购房合同这块说,房开商定价,我付钱购买。付清了购房款后这套房屋就属于我的,我怎么会存在违约呢?难道我连处理我的房屋权利都没有了?就算我要炒房,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个人不能炒房啊!

那请问专家,如果将来去更名我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放弃该房屋的购买权,并赔偿房开商总房款8%(合同上写的)经济损失吗?
购房款我是一次性付清的,我只是去改个受买人的姓名,对于房开商来说有什么经济损失呢?购房附加条款全是房开商单独订立的,难道非要按照房开商说的做,自己一点权利都没有了?

从实务中看,应该不属于霸王条款。

因为目前各地为了避免炒房,都通过各种措施限制购房后随意更名的做法,而如果买受人在产权证办下来之前要求更改的,就有可能出现炒房的情况,这也增加了开发商的工作量并确实可能给开发商造成损失。

补充答复:法是什么?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所以,通俗一点说,统治阶级如果说要避免大家炒房,那么如果合同条款符合统治阶级的政策,就不会属于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霸王条款。

这个不算违法,这个在法律上来讲,其实你付了房款之后,你还不能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严格的来说,你只享有期权,也就是可以期待的权利-----将来的房屋所有权,期权而且是一个限定了主体的权利,不能随意变更的.变更需要经过相对人的同意,当然你要改合同名字,就需要给开发商好处的,不然它们是不会同意的.

这应该算是一个规则,不能算霸王条款,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明知道其中它会有利润的,但不能之后就利润过高为由撤销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