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辞职需要赔偿培养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1:59:11
我现在一家外资企业供职,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局提供的普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公司组织了一次培训,但是没有实现告诉我们违约要赔偿培养费,现在我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单位让我赔偿培养费,请问这样合法吗?

首先,法律上没有所谓的赔偿培养费之说.有的只是培训费用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但那也是有条件的.
而且从你的情况来看,你们的合同本身没有关于培训费用赔偿的约定,原则上可以不用支付的.

下面的规定你还是可以看一下,会更清楚些的.目前关于培训费用的问题,这个规定讲得很详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呵呵``你是辞职吗?~我觉得这个问题找个律师所问一下就好,都提前一个月,我觉得不要!

请仔细阅读当初签定的劳动合同(不是劳务合同),如其中有与赔偿培训费相关的条款,则需赔偿,否则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