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招护士需要验身,合法吗?有这样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2:37:23
恳求帮忙解答

本人就在医疗机构工作

从来没有验身这么个说法,可能您听错了或者看错了招考简历什么的,总之就上上面朋友说的,1 是否是正规卫校及护校毕业的专业学生 2 是否有相关的学历证明和护理专业上岗资格证书.

在其次就是最后的体检了,这个是每个招工单位必须有的程序,也是法律认可的.

如果您的朋友去招护士确定有验身一说,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违法,charge!

据我所知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也没有必要。招收护士一是要看是不是正规院校毕业;二是看学的是不是护理专业;三是看有没有工作经验。验身实在是没有必要。

是体检吧?

验什么身?简直胡闹

关键是看验身包括什么项目?如果你所说的“验身”像古代选宫女那样肯定是不合法的,他侵犯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民个人隐私保密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进行保密,不让他人知晓是隐私权首要的权利。保用权是隐私权的本质所在, 如果不能拥有保密权,隐私权是无存在的必要了。一般情况下,公民有权对自己的身体缺陷、身体状况、信仰、特殊嗜好、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生活状况、个人日记等进行保留,不让他人知道。法律保护公民这种保密权,他人不得非法于涉公民的隐私保密权。
2.公民在合法范围内对其隐私有支配权。
公民有在合法范围内对其隐私进行支配的权利 如将自己的某种嗜好进行公开、将自己个人或家庭的生活方面的有关内容进行公开、同意他人将自己的某种隐私进行合法利用, 如拍成电影电视、自己或同意他人以自己的某些隐私为蓝本撰写小说或戏剧等,均属于公民支配自己的隐私行为。
但是.公民在支配自己的隐私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背于社会善良风俗;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3.公民个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
根据《宪法》第奶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条权利涉及到公民的自由权及隐私权。具体到隐私问题上.这条权利的范围可扩展至通信、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我国刑法对妨害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民在隐私权被侵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