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朋友请来看一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08:20
公司与我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目前合同还未到期。现在公司突然在未与本人商量的情况下提出要委派我常驻国内另一城市办事处。由于路途遥远,本人因家庭原因不愿外派,公司立即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要求与我解除合同,并不给任何补偿。请问这样做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么?
谢谢已经为我回答问题的朋友。但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我和公司的合同所签的岗位是A,而公司这次派我到办事处所做的岗位是B,性质完全不同。难道这也没问题么?

1、如果像你所说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具体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是无权随意调换的。只有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至后用人单位才可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因为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内容的待遇可能不同。同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在工作中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用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依据第二十六条或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当然合咯,因为你在合同期间没有服从他们的管理啊

这是一种很无奈的事情,谁都有可能碰到。
也许他们早想将你替换了,由于有合同,那是违规,站在他们角度,就可以逼你违规,你不服从安排,公司是有权解雇你的,里面不含家庭因素的。

应该说是公司先违反了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内容的,
你完全可以去劳动局仲裁,但是你一定要能证明公司是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